长治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
(2017年6月13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服务创新相结合,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点,发挥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整合利用资源,畅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放在全市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将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有效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激发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使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针对性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使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扶持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全市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
三、主要措施
通过全面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工作对接,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开展能力提升行动
1.市属高校都要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充实和规范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内容,按规定安排就业创业课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各高校要进一步普及就业创业教育,严格落实就业创业教育课程不低于32学时和2个学分规定,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2.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训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在校人数配备相应的就业指导教师,并组织参加中、高级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专职培训,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各高校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充实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中,要充分考虑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3.鼓励高校利用自有资源或者与当地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为大学生提供实战训练,增强大学生就业实践能力。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开展创业引领行动
1.要结合高校毕业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凡有条件的高校都要开设创业培训点,使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开展网络实战、沙盘模拟、创业团队协作等实训项目,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践模拟,培训专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质量。
2.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各县(市、区)和高校要争取实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园区全覆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载体申报为市级及省级创业示范项目,并享受一定的奖补资金。
3.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发挥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投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社厅(并银发〔2016〕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化程序,创新担保贷款模式,提高担保基金运作效率。扩大贷款规模,按照借款人依规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大学生创业贷款,切实解决以高校毕业生为主题的各类创业者创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4.支持各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和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定期组织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参加“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大赛,同时,不定期举办创客(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成果展示会、创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并借助电台、报纸、网站、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平台,宣传展示我市大学生先进典型在创新、创业、创造等方面的突出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1.加强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高校要及时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调查,详细了解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就业意愿等要求,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院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
2.广泛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一是将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范围给予适当支持。二是充分发挥校园招聘的主体作用,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区域化、小型化、专业化招聘活动。三是面向举办地及周边区域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开放,提升集中招聘活动的辐射带动效果。四是充分利用手机短信以及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就业信息,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
3.加大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家庭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等毕业生,要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提供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按规定落实求职补贴,力争帮助更多困难群体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对于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是“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和大学生参军入伍等组织工作,按规定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二是市县级机关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其中,市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一定比例的职位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县级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三是除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限制的岗位外,原则上乡镇事业单位的全部招聘岗位,县(市、区)事业单位不少于40%的招聘岗位,市事业单位不少于12%的招聘岗位,作为“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5.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就业集中招聘和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指导,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校园全覆盖,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服务、送岗位,确保每名毕业生都能得到专业化的职业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
(四)开展就业帮扶行动
1.加强实名制登记。各高校要积极引导毕业生参加“实名登记”填报各项信息,从源头上保证全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数据完整准确。每年8月底以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报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做到应登尽登,力争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
2.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一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帮助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二是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了解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三是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组织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四是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五是充分发挥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其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介绍补贴。五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3.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工作。一是结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特点,丰富就业服务内容,综合运用就业见习、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一系列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二是加大就业见习力度,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意愿、专业特点等因素,提高就业见习岗位的针对性,为高校毕业生与单位提供对接服务。按规定落实见习补贴政策,鼓励支持见习单位留用高校毕业生。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4.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5.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一是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二是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三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四是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五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开展权益保护行动
1.落实国有企业招聘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55号),通过指定平台发布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信息,并帮助企业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2.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的招聘不得设置民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加大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大力推动计划实施。要充实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要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毕业生就业情况交流,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三)加强统计监测。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人社、教育及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统计月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就业形势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
(四)加强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体,通过组织宣传报告、在线访谈、现场咨询、系列讲座以及开设专题栏目、主题网页、服务窗口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主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中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享受的补贴均按晋财社〔2016〕269号文件执行,经费从我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