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4/28 0:00:00点击:1035 字体:A A A

长发〔2015〕8号

2015年9月23日

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是实施“五五”战略、加快“六大发展”的现实要求,是激发主体活力、发展七大新兴产业板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路,是建设“五宜长治”、促进富民强市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1.明确发展目标。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实现总量稳步增长、质量显著提升、规模化经营提高,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60%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全面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 “巨上市”, “十三五”期间“个转企”5000户以上,新增小升规企业100户以上,小巨人企业30户以上,新上市企业10户以上。

科技创新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2.5%以上。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新投入、科技攻关的决策和实施主体,企业科技投入占到全市科技总投入的80%以上。5年间,引进、培育5个以上有望形成重大产品、重点产业、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高端人才团队;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局面。

金融振兴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全市间接融资比2014年增长45%,直接融资比2014年翻一番,力争使全社会融资总量比2014年增长60%。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分别突破5家、3家、3家、30家。县级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每县设立1家村镇银行。

二、放宽审批领域

2.坚持“非禁即入”。落实国家、省有关民营企业投资领域的准入政策,在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环保、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推出示范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清单外领域,各类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3.市级审批部门做好省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坚持联审联批制度,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省、市政府明确下放和实行县级属地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由县级行使,不得截留。由县级行使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交由县级实施,规范层级行政委托行为,明确相应责任。

4.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因决策需要,由审批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开展的评估咨询,一律由委托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

5.开展项目前置审批试点,由县级政府负责,在规划区域内统一组织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

6.统筹考虑民营企业用地。适时修改和调整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用地问题,提高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用地。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民营企业已占用土地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在接到企业申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土地证书。

三、化解融资瓶颈

7.完善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完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政府注资、吸收社会资本等方式,做大做强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创业创新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服务全市创客的创业创新,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企业获得金融支持提供增信,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担保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力度,对新增贷款额度较大、存贷比较高的金融单位,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8.加大对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力度。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在享受原有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注册资本金5%划拨风险准备金),再按其当年为我市民营企业担保贷款发生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风险补偿金必须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考评,融资担保机构放大3倍以上为合格,5倍及以上予以奖励。

9.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1)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上市,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入优秀专业机构,开展一对一辅导培育。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6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天交所、上海股交所、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融资成功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规范和提高我市互联网非公开股权、债权融资功能。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和潜力项目充分利用有关平台开展融资。对成功融资项目和企业予以融资额度1%的奖励(不超过5万)。

10.市政府设立倒贷基金,扩充到2亿元。对经营较好、产品有销路、银行考察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从“资金池”中申请还贷资金。

11.简化续贷条件。鼓励驻市各金融机构推广农信社《关于应对经济下行不利影响和化解存量贷款风险的指导意见》的续贷方式,企业需办理续贷业务,先还上期贷款2.5%的金额即可办理续贷。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驻市金融机构,市财政根据续贷比例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

四、加大财政扶持

12.市政府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六大发展”和“五五”战略发展方向、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民营企业,用于支持成长型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中心、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

(1)对年度新增就业前10名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财政补助。

(2)对年内新达标的“小巨人”企业(主营业务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每户一次性补助30万元。

(3)对新增“小升规” 工业企业(主营业务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管理标杆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5)奖励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每年分别评选全市“十大创业”典型和“十大创新”典型,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对我市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优先向驻市金融机构推荐融资“红名单”,优先推荐各级科学技术奖励。

(6)对新登记注册的符合我市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中小微企业,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券,其他行业企业每户1000元补贴券。

13. 加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科研费用,引进科研人才补助,科技创新合作、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等。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市财政下年度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3年后通过复审,再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凡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上级支持经费15%或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

(3)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4)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力度,强化创新激励。市政府每年一次的科技进步奖励要向企业创新倾斜。市政府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在科技创新中成果突出、经济效益显著、产学研结合取得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10万元。

(6)对中小微企业或从业人员开展的小发明、小创造、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14.优先推广采购优质民营企业产品。市、县两级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把关,对中小微民营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先使用本地企业合格产品。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五、鼓励创业创新

15. 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养。市政府每年专项预算500万元用于对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

(1)由市政府牵头,继续与清华大学等全国知名高校联合举办“企业高管素质提升班”,加强高级人才培养。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鼓励市域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学院)、中专、技校、职业高中与企业双向选择、开展紧密合作,开设热门专业,订单培养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3)建立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基地和“创业辅导大讲堂”,举办创业培训班,并在我市职业中学和大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形成知名高校、职业技术院校、社会服务机构联动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合作机制。

(4)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门机构或具有资质部门常年不定期开展专业性辅导,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咨询、证照办理、市场研判、立项审批、知识产权保护、环评、贷款等免费辅导培训服务。

16.推动更多社会成员兴办企业、创业创新。

(1)鼓励驻长治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三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凡申请离职创业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同级财政要按工作年限和相关政策要求,补足缴纳已工作年限的“五险一金”。

(2)鼓励驻长治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科技创新,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3)鼓励驻长治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继续推行专利资助政策,促进专利申请、转化应用,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5)凡在我市创业的自然人,符合条件的可在市级担保公司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17. 宣传鼓励引导大学生到民营企业就业。

(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级财政可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创办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员工总数60%以上的,或在我市范围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较多,再就业人员占到员工总数30%以上(绝对数至少30人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前景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在市级担保公司申请最高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3)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18.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公函,可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到民营企业就业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19.鼓励企业与“两院院士”及“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专家开展紧密型的创新合作。凡在我市院士(博士、硕士)工作站研发的科技项目,优先予以科技研发经费支持;对我市企业与两院院士及“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专家签署并实施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中效益明显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专家的报酬部分,政府给予企业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发展基地。各县市区要在现有和计划建设的园区中,专门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建立小微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孵化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科技企业;鼓励利用旧厂矿、学校等废弃地,建设创业基地。对新创建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补。

对入驻各级政府主办的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对于基地外创业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一次性租金补贴5000元。创业基地初创企业减免租金,由创业基地所在地政府负责落实,基地外创业企业所需租金补贴,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兑现。

21.推动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聘请职业经理人或引进专业管理团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和辅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财务内控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六、创优发展环境

22. 营造发展氛围。宣传部门要组织引导主流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党报党刊、电台和电视台相关频道及市内重点新

闻网站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版、专栏、专题、网络采访、视频访谈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多视角地宣传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典型,解读促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激发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营造全社会创新发展的浓厚氛围。

23.选树先进典型。广大民营企业家要弘扬和继承晋商、潞商精神,以发展经济、回报社会为使命,勇于奉献,敢于担当,重塑当代潞商新形象。市委、市政府每两年选树民营企业发展先进并予以奖励。

24.搭建企业诚信体系平台。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金融、税务、检验检疫、工商、海关、安全生产、质监、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5.搭建企业合作共赢平台。定期不定期召开全市先进技术、优质产品推广推进会,促进交流合作,扩大产品销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将人财物、产供销等各方面资源和信息组合起来,全面科学合理整合配置,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企业健康发展,真正打造全方位众创空间。鼓励引导同类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统一标准、统一推广,降低经营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合作共赢发展。

26.免收培训费。由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授权的相关机构组织的、针对企业的各种资格证书以及矿管、安全、消防、质监、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等各类培训一律免费。国家规定确需进行且国家、省没有给予培训经费的培训项目,相关培训单位可根据培训实绩向市县财政申请补贴。

27.实行人性化检查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企检查活动。 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入企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原则上集中安排,并告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县(市、区)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和多头检查、检测。

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主动进行安全、环保日常检查、巡查,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相关监管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批评教育,帮助整改,不能简单以罚代管。

28.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建立优化环境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热线电话,鼓励全社会对破坏发展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29.组织领导到位。市委、市政府成立科技创新领导小组、金融振兴领导小组和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组织推动全市金融振兴、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任,及时组织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解决金融振兴、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要参照调整充实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要建立良好的政商关系。民营企业负责人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党政干部要干净交友、真诚帮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现场指导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实现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全覆盖。

30.考核评价到位。每年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排名。建立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评价市、县政府部门和部门承办业务科室的机制,在全市确定100家调查基点企业,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服务民营经济的效率、效果和作风进行打分排名,作为对部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共促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台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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