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2/18 9:42:00点击:1464 字体:A A A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25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和强化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更好地适应并服务经济新常态,现就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形势任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

(一)银行业与实体经济相互依存、同枯共荣。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的变化特征和运行趋势,主动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既要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的风险挑战,更要把握好新机遇,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实现银行业新发展。

(二)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应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一要将支持实体经济与自身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将金融服务供给与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对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二要将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自身发展转型有机结合,根据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进程,结合自身特点,推进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转型。三要将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有机结合,紧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步伐,有效管控风险,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健康发展。

(三)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应综合施策、主动作为。要探索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优化资金投向。要多个环节综合发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拓展金融服务覆盖面。要全面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要多措并举,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要严守风险底线,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并重,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一)保持信贷平稳较快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总量和节奏,切实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

(二)提高信贷资金供给和配置效率。做好民营银行常态化申设工作,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有效增加金融服务的竞争性供给和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三)积极支持培育经济发展中的新产业、新动能、新力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需求,结合“互联网+”时代特征,加快业务模式、机制、流程和产品创新,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健全以投贷联动为核心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促进金融与互联网融合创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四)发展绿色信贷,大力化解过剩产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信贷长效机制,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能效项目,促进节能环保行业发展。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的信贷支持,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支持重点领域与支持薄弱环节并重,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一)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主动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一是支持七大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城市地下管网等重大民生项目,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内河航道等重大交通项目,水利、高标准农田等农业项目,信息、电力、油气等重大网络项目,清洁能源及油气矿产资源保障项目,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项目,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项目。二是支持六大消费增长点培育,包括:养老家政健康消费、信息消费、旅游休闲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等。三是支持三大战略实施,紧跟“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加大对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的信贷投放力度。四是支持装备制造业“走出去”,推进国际产能务实合作。

(二)发展普惠金融,加大薄弱领域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集群地区设立小微专营支行,推动信贷资源继续向小微企业、“三农”倾斜。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目标,即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二是制定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着力发展民生金融业务,改进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等城乡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持续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拓展抵押品范围,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尤其是涉农、科技型企业传统抵押物不足问题,探索大银行向中小银行提供批发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四、坚持用好增量与盘活存量并重,加快资金周转

(一)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和基础资产范围,推进由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登记工作,加快信贷资产流转。

(二)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足贷款核销等政策空间,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

(三)积极盘活信贷存量,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通过回收再贷、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以及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充分盘活沉淀在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

五、坚持缓解融资难与融资贵并重,减轻企业负担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05号)等改善续贷管理、清理规范收费各项要求,推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切实解决好企业续贷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要求,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实施细则,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丰富业务品种。

(二)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根据客户敏感度、产业特征、市场竞争等实施精细化定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严格落实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等“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不得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代替贷款发放。

(三)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清理规范服务收费,严厉惩处乱收费行为。

(四)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等规定,科学设置规模、利润、中间业务等指标,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核指标,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加强分支机构绩效考核管理,避免单纯追求效益、盲目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

(五)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继续落实好同业、理财、信托等业务监管要求,清理层层加码加价行为。

(六)有效运用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担保机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贷前增信、贷中担保和贷后风险补偿等多个环节发力,强化信贷风险分担。

六、坚持支持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并重,坚守风险底线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自身风险并重,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到业务拓展阶段,及时识别风险,有效化解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一)防范信用风险与防范流动性风险相结合。做好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控制好增量业务风险,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领域的风险防控。有效运用现金流预测分析、压力测试等方法,探索多元化主动负债渠道,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做好风险排查和提前预警,严防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

(二)防范表内风险与防范表外风险相结合。强化各类非标债权业务治理,完善全口径、全流程风险管理。规范业务发展和会计科目核算,完善表内外统一授信管理,加强项目风险管理。

(三)防范自身风险与防范传染性风险相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义务,完善和改进内控合规管理,做实风险防控机制。做好信贷客户管理、内部员工管理以及宣传教育,对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的情况加强排查,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各级监管部门要严防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坚持防打结合、以防为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妥善处置已暴露的非法集资事件。

(四)防范单体机构风险与防范整体风险相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有效识别和化解担保圈、担保链业务风险,充分利用政府补偿基金、政策性担保公司、优质抵质押品等担保方式,替代担保圈内企业间关联担保。将担保圈识别嵌入信贷业务流程,在保证贷款贷前调查审查阶段必查关联担保关系和涉及担保圈情况,贷款合同中对借款人后续担保行为要进行适当限制,从源头上管控担保圈风险。

七、强化机制建设,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一)落实责任,疏通政策传导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注重政策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通过实地调研、严格督查等方式,着力疏通政策传导机制,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二)突出重点,完善创新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逐一攻破。同时,要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新需求,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不断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三)定期自查,健全评估反馈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对政策实施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反馈实施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上下联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成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学习借鉴新常态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实践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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