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8/4/28 0:00:00点击:1174 字体:A A A

(2017年4月27号 )

为进一步营造长治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创投、天使投资等金融机构到长治高新区创业发展,现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关于鼓励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创新创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一、鼓励银行创新信贷。

强化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开发“银政易贷”、“创业贷”等金融产品并经高新区备案,支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获得融资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区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对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天使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合作银行设立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银行按照风险准备金规模的 5-10 倍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 200万元。

四、设立科技保险基金,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对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由高新区统一申报,给予其申报保费20%资助,由其兑现给企业。

五、企业融资成本补贴。

支持企业利用融资性担保、信托、金融租赁、保险等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对通过上述机构实现融资并用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区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 20%给予企业融资成本补贴,对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六、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纳入高新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管理的上市、挂牌和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支持开展挂牌上市融资。对在境外及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上海、深圳、天津、山西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发行额的1.5%,最高不超过 75 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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