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4/28 0:00:00点击:1279 字体:A A A

(2017年4月22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我区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关于促进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支持专业孵化园区和企业孵化器建立众创空间、创新工场、虚拟园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模式和设立专门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保姆”式服务。专业孵化园区和企业孵化器内的一个集中办公区可以注册多个企业。高新区建立科技资源信息交流发布平台,以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搭建集技术、信息、政策、项目、人才、资金等要素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二)打造高效便捷智慧的政务环境。

清理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和时限,精简审批程序和公共服务流程,搭建网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预审、办理、查询、结果反馈和监督问效等“一条龙”服务。

(三)建立创业辅导制度。

每年财政列支200万元创业辅导专项资金,用于聘请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优秀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在企业管理、项目策划、市场营销、咨询诊断等方面辅导培训企业和创业者,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一)房屋租金补贴。

1、入驻孵化园扶持。

(1)对新引进的博士(院士)工作站、上市企业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等项目免费入住孵化园(器)。

(2)高新技术企业减收30%的房租。

(3)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设立的科研团队、科研机构、技术中心;拥有行业领先技术的创新性企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减收或者免除房租。

(4)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税收产值可观的项目,先减收或者免除一年房租,实现预期产值和税收后,继续减收或者免除房租。

(5)在高新区孵化出的科技成果,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入驻园区标准厂房扶持。

(1)年纳税每平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企业,免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

(2)年纳税每平米500元—1000元的企业,减收当年60%的房租。

(3)高新技术企业减收30%的房租。
(4)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除两年房租;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包含1亿元)的企业,两年内减收50%的房租;投资额度大且有用地需求的企业,协调安排项目用地。

(二)公共平台补贴。

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业孵化园区和企业孵化器按照企业需求提升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能力。专业孵化园区内的所有公共服务平台向企业免使用费开放。

(三)网络设施补贴。

对在专业孵化园区内,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租用四条网络数据专线,专业孵化园区以代租的方式给予25%补贴;对其配置的UPS不间断电源,按容量50%给予补贴。两项合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四)资质认证补贴。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实施的认证,按认证直接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五)电商平台补贴。

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每增加1家在高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平台用户给予2000元补贴,单个电商平台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电费补贴。

对在专业孵化园区内,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其用电费用超过0.75元/度的部分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人才支撑保障

(一)技能培训扶持。

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技能培训资金。奖励培训贡献突出的院校、培训机构,对为企业培训15人以上、单人培训课时在50课时以上且所培训人员与企业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院校及培训机构,按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根据企业人才需求情况,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开展免费培训,培训讲师费、场地费等相关费用在技能培训资金中列支。

(二)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

1、对新成立的博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扶持,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扶持。

2、对高新区管委会聘用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及高技术人才,且有特殊贡献的,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带着重大发明专利、国内外技术领先成果来高新区创业,且其成果初步实现产业化的人员和团队,给予1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对“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专家及国内外高级人才组建的科研团队,孵化成果或新上项目产生重大影响,产业集聚和示范引领效益明显的,给予该团队50—200万元奖励。

5、对我区重点企业引进的博士以上学历或正高工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享受三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优惠政策。

四、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

(一)科技项目扶持。

1、对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100万元。同时列为国家级和省级的,按国家级扶持。

2、对取得国家重大科技奖项的企业,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授权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1)国内授权专利: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专利5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专利300元/件。

(2)国外授权专利:获得美、日、英、德、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资助1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资助5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

4、对企业及科研单位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新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效益明显的新产品、新项目、给予10万元—100万元资金扶持。

(二)研发机构扶持。

企业新成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研机构,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科研机构通过不同级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实体经济扶持。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三年后重新通过认定的,再奖励10万元。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达标的“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时列为国家级和省级的,按国家级奖励。

5、对新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科普基地的,给予奖励5万元。

6、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产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1%的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企业转移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除省、市补贴外,高新区给予适当补贴。

9、对落地本区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达不到目标电价的,除省、市补贴外,高新区再予以适当补贴。

10、对年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凡纳税较上年增长10%—20%(不含20%)的,以该企业新增税收留区部分的10%奖励企业;凡纳税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以该企业新增税收留区部分的30%奖励企业。

11、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凡纳税较上年增长10%—20%(不含20%)的,以该企业新增税收留区部分的30%奖励企业;凡纳税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以该企业新增税收留区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企业上市奖。

对在境外及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上海、深圳、天津、山西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贷款贴息扶持。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给予7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融资担保减免。

依托区内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对通过市场化筛选的项目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并对项目3年内的融资担保费用给予50%的减免。

(四)基金扶持。

设立创新创业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依法融资。对成功融资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六、落实国家税费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设计、试验等费用及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五险一金”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相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流转税优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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