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长政发(2017)62号
2017年7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清理规范了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13号)对应清理规范了7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我市决定对应清理规范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 市政府落实国发〔2017〕8号和晋政发〔2017〕13号对应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