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16)45号
2016年8月23日
长治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上级要求,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市与县(市、区)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办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保持改革前省、市、县(市、区)收入分享格局不变,不影响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各级共同发展。对中央下放地方的原增值税25%部分,纳入各级共享范围,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培育财源的积极性。
(三)调整增量。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上下划基数,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中央与省级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原属省级固定收入的,营改增全面试点后,由中央和省按50%与50%的比例分享,市县不参与分享,具体内容按晋政发〔2016〕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中央、省、市、县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除晋政发〔2016〕38号文件规定中央与省级共享增值税和补缴营业税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营业税收入纳入中央、省、市、县共享范围。按照维持改革前各级收入分享格局不变的原则,分享比例确定为: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5%,市与县(市)按7.5%与27.5%的比例分享;市与区按28%与7%的比例分享。
(三)核定体制返还基数。以2014年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上级下划收入和县级上划收入。对县级上划收入超过上级下划收入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级;低于的部分,由县级定额上解市财政,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暂定2至3年,届时根据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调整情况再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