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长政发[2016]34号
2016年6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公布取消了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7号) 对应取消了140项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我市决定对应取消33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市政府落实国发〔2016〕9号和晋政发〔2016〕17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