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长政发[2016]16号
2016年4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公布取消了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2号)对应取消了54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经201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应取消31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变相审批。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