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4/28 0:00:00点击:1319 字体:A A A

长政发(2016)62号

2016年11月23日

长治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5]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和《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派出机构权责清单依合法性审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市政府委托县级代管机构的权力清单管理由被委托县负责,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审议,报请市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对第八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市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动态调整的,行政职权行使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做出书面申请,最迟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正式生效时限。

市政府派出机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参照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编制行业或领域专项权责清单的,由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审定公布。

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专项权责清单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市政府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对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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